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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夫茶约》聚焦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权威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来源:汕头橄榄台    日期:2020年04月29日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是展示城市形象的“流动窗口”,是衡量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尺。近日,我市召开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会议暨“百日行动”动员会。提出要树立“一盘棋”理念,找准着力点,破除顽疾、精准发力、真抓实干、强力攻坚,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推动汕头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汕头电视台《工夫茶约》节目推出《聚焦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系列访谈,邀请参与百日行动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做客演播厅,深度解读整治行动的法律依据、整治举措、整治行动的重点和难点、公共交通优化发展,以及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的培树等。



今天对话的嘉宾是汕头市司法局局长周茹茵。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市民出行方式的改变,我市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保有量大幅攀升,交通压力急剧增加,各种交通乱象频频出现。虽然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也采取一定整治措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整治成果与我们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定位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仍存在较大差距,这次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是决心要彻底整治各类交通乱象,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回应市民群众对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现状的关切。

有市民提出,之所以出现交通乱象,是否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事实上,从国家到省都有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我市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有201312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201431日起开始施行。主要规定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种重点类型车辆的管理规范;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管理责任;同时对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的道路安全通行以及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基本涵盖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方方面面,法律依据比较明确。条例也是这次专项整治的主要法律依据。如果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都能遵守条例,城市的交通秩序会大大改观。

此次我市百日行动集中整治的问题之一就是要着力解决车的问题。条例对车的管理都有什么规定呢?市民关注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等是否能够注册登记。

条例第三章就是关于各种重点类型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校车、泥头车等的规范管理。

其中,关于市民最关心的摩托车,有四个要点:

第一,金平、龙湖、濠江区摩托车不予上牌登记。

第二,从201431日起,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实行实名制,有本区(县)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注册登记一辆摩托车。

第三,非本市号牌及201431日后在“三区一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四,对201431日前已经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如201712月就出台了禁止摩托车在海滨路通行的措施,该项措施也同时适用于超标电动车和中型载货汽车等。

现在越来越多市民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按照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也是需要注册登记才能上路行驶的,而且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同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路段。

另外三轮汽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在金平、龙湖、濠江区同样不能登记上牌,也不得在城市中心区域道路上行驶。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车型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行驶。“城市中心区域” 是指哪里?

根据条例的二十八条的规定,“城市中心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鉴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中心区域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目前,市公安局正按程序组织起草划定新的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将于近期报市政府批准和公布实施。 

 根据市公安局日前征求意见的公告内容,目前初定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范围: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西以西港河东岸线(含东河堤)为界,东以东海岸大道为界,北以莱秀路—中阳大道—新津河东岸线(含金叶岛,不含东河堤)—下埔桥闸(老桥)—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为界,南以礐石海北岸线为界。具体为:中心城区西港河一线以东,新津河一线以西,莱秀路—中阳大道—东海岸大道和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以南,礐石海北岸线以北的范围。

上述范围最终要以政府公告为准。市民请关注并根据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的公告内容,依法出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中规定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除了刚才说的那几类车外,还有三轮汽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

此次整治还要解决人的问题,提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条例对交通参与者都有什么规定?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因素还是人。

第一类人是机动车驾驶员。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赛车;不得故意在道路上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交通;不得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占用、跨越导流线行驶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得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不得驾驶摩托车推、拉其他车辆;应礼让行人。

第二类人就是非机动车驾驶员。条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插通行、逆向行驶;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不得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或者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等。从实际经验看,这两类交通参与者对交通秩序的影响是最大的。

条例对驾驶人尤其是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什么处罚规定?

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我市较为多发,市民对此反响较大,事实上《条例》都有具体规定。如现在海滨路禁止摩托车通行,市民驾驶摩托车进入海滨路,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会被扣留车辆并罚款,如果同一位市民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驾驶摩托车进入海滨路,那么该市民除了被罚款以外,还会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还有,经常有市民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有些市民驾驶摩托车推、拉非机动车等其他车辆,根据《条例》,这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另外,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条例》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共性处理规定,同样适用于摩托车。所以,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逆行的,喷涂、污损摩托车号牌的,还有路面上常见的摩托车加装遮阳伞的,这些行为,也是违反《条例》的行为,需接受相应的处罚。

乘坐人、行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处罚?根据条例,市民该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

乘车人、行人违反《条例》的行为,也不罕见。比如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侧坐或者打着伞,还有学生倒坐在行驶中的摩托车上做作业等;或者乘坐汽车时将手、身体、携带的物品伸出车外。行人闯红灯,跨越、穿越隔离栏,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在车行道上乞讨、兜售、散发物品等,这些都是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非常危险的行为也是违反条例的行为,需接受相应的处罚。市民作为城市的主人,在参与道路交通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不仅直接反映其自身素质,也反映出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我们更应该通过文明出行,展示我们城市的精神面貌和文明形象。

有人驾驶拼装摩托车、报废摩托车上路,或者改装摩托车、飙车,甚至有人为了逃避交通监管涂改号牌。条例对这方面有何规定?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些问题已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同样要遵照执行。比如,“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等。对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赛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引进了“信用征信”机制。根据规定,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同等以上事故责任的;运输企业的车辆一年内平均违法率超过百分之三十,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率超过百分之十的,以及驾驶人醉酒驾驶运输车辆——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将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另外,针对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遮挡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赛车等危害性较大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条例还运用特区立法权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

我市对于大型货运车辆有什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反规定,根据条例该如何处置?

俗称的“泥头车”,是指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等散体物料、废弃物等大(中)型货运车辆。泥头车在运输过程中,因无安装加盖设备或加盖设备破损,经常导致泥土、沙石洒漏在路面上,不仅污染了道路、产生了扬尘,还直接损坏了路面设施,而且相当部分泥头车运营中违反规定,横冲直撞,一定程度影响了市民生活环境,给行车造成安全隐患,确实令人触目惊心。市民要求整治的呼声很多。《条例》对“泥头车”管理作了规定,20168月市政府还根据条例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泥头车管理的通告》,规定在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通行的泥头车应实行车厢全密闭化,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泥头车违反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七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以及运输车辆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等行为的,除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半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第三次发生的,两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

《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了三方面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了市、区(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二是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三是突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等有关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这次整治还要着力解决路的问题。就是要抓规划、建设施、补短板,提高通行能力,《条例》对于道路通行大概作了六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制度。二是要求公安交警及道路管理部门合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三是严禁随意开设出入口。四是对道路施工作出规定。五是规定交通渠化岛、道路两侧及中心隔离带的灌木高度。六是对停车场、停车泊位进行规范。我想,路的问题,还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同向发力,才能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2019年我市进行了机构改革,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了变化,而《条例》是在此之前颁布的,这个不会影响职能部门履职。机构改革后主要的主管部门还是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能有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接。(市人大常委会在20191月已经作出《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决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执行即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还需要社会各界、全体市民自觉守法。期望通过这次百日行动,通过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为我们的城市创造出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